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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2025-06-16 11:50:00 来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

序号

计划名称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实施层级

实施部门

抽查比例

实施时间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比例抽取。

每季度各抽查1次

2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以2020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

4-11月

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100%

4-11月

4

重型柴油车监管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每年80%

1-11月

5

VOCs治理设施监管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每年50%

4-6月

6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30%

4-11月

7

汽车维修企业监管

汽车维修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国控点周边汽修单位100%;其它汽修单位11%

4-11月

8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管

涉气企业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重点监管单位80%,

一般监管单位50%。

1-11月

9

市政工程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每年30%

4-11月

10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监管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监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

一大队

每年20%

4-11月

11

辐射安全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50%(含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50%)

4-11月

12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20%

4-11月

13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监管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

一大队

100%

4-11月

14

断面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管

重点断面流域周边涉水企业及污水处理设施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对涉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等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春季攻坚断面流域周边涉水企业及污水处理设施100%

1-3月

15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处理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区级

一大队

每年10%

4-12月

16

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站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接收、转运、处置含油污水、废矿物油(残油废油)等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市级、

区级

一大队

每年60%

4-11月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第三十三、第四十三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销售企业检查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检查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重型柴油车检查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VOCs治理设施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的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汽车维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条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检查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涉气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第四十七条

市政工程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检查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的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

断面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重点断面流域周边涉水企业及污水处理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条)第三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三条

船舶水污染防治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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