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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2026年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2026-03-09 10:12:00 来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实施层级

实施部门

抽查比例

实施时间

实施

频次

1

污染源日常环境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详见附表1《清单》序号1全部事项)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测质量、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5比例抽取;特殊源(黑标企业)200%

3-12

全年1

2

市政工程检查

污水处理厂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检查

现场检查

达标排放情况监督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100%

3-11

全年1

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100%

3-11

全年1

4

汽车维修企业检查

汽车维修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20%

3-11

全年1

5

重型柴油车检查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80%

3-11

全年1

6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100%

3-11

全年1

7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危险废物监管单位(不包含医疗机构)

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涉及行政许可检查除外)

现场检查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100%;简化管理单位40%;登记管理单位1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

全年1

8

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重点监管100%;简化管理40%;登记管理1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

全年1

9

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辖区内的区局发证单位5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

全年1

10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2021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不重复抽查。

3-11

全年1

11

环境隐患排查检查(含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一废一品一库一重名录单位

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100%

3-12

全年1

12

清洁生产检查

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100%

3-11

全年1

13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10%

3-11

全年1

14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

涉气企业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现场检查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重点监管单位80%

油品运输企业100%;油库10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3-11

全年1

15

船舶水污染监管检查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站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现场检查

接收、转运、处置含油污水、废矿物油(残油废油)等情况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60%

3-11

全年1

16

VOCs治理设施检查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现场检查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对企业活性炭定期更换情况及换炭云报小程序填报情况开展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50%

4-6

全年1

17

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检查

禁燃区内锅炉、窑炉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现场检查

禁燃区内使用锅炉、窑炉企业的检查

区级

江岸区分局

100%

3-11

全年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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