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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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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染源日常环境检查 |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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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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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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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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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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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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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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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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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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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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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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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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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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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工程检查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检查 |
污水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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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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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汽车维修企业检查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检查 |
汽车维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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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型柴油车检查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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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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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
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涉及行政许可检查除外) |
危险废物监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四条;《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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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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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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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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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事业单位环境隐患排查检查(含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
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一废一品一库一重”名录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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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清洁生产检查 |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
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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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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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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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检查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
涉气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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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船舶水污染监管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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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VOCs治理设施检查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的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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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检查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禁燃区内锅炉、窑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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