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订本方案。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赴武汉市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期间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调整优化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强化大气污染面源精细化管理;统筹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防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完成省、市下达的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
工作任务
调整优化产业能源及运输结构
1. 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重点行业开展排查,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
2. 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3倍削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行政审批局)
3. 实施循环化和绿色化改造。发展改革部门推动辖区内省级以上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快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策划推动一批企业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纳入《武汉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指导性计划》,引导一批涉气工业企业完成绿色化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开发区)
4. 巩固散煤整治工作成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辖区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回头看”,对在禁燃区违规销售散煤的依法予以查处。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小餐饮、排挡、摊点等治理,严禁违规燃用散煤,引导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5. 推进大宗物料清洁运输。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推进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清洁运输。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自有货物运输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或国Ⅴ排放标准及以上(含已按要求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且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货运车辆)汽车比例原则上达到80%。重点企业应当建立用车台账,生态环境部门将重点企业清洁运输情况纳入企业环境绩效评价范围。(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6. 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城管部门根据环卫车辆报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环卫车逐步更新代替为新能源车或者国VI排放标准汽车。(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
(二)深化工业废气治理
1. 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进辖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并参照西安市锅炉低氮改造奖补政策对企业进行奖补。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执行。(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开展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探索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用生物质锅炉中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开展工业大气污染专项执法。在秋冬季期间开展以主要大气污染物为主的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和生物质锅炉等加强执法检查,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生物质锅炉违规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三)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 建立重点行业VOCs管理清单。对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针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逐行业排查梳理VOCs污染防治情况,逐步建立完善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管理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2. 加强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督促石化企业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台账建立等工作,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密封点纳入泄漏检测范围;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参照石化行业持续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有关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监督要求,将企业开展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情况作为环境监管执法重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3. 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者对现有治污设施进行改造,应当根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压力和生产状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2/1539—2019)等要求开展达标改造,完成一批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项目。2020年5月前完成武汉新鸿业印务有限公司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4.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完成储油库、年销售汽油量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新建加油站应当同步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施。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抽测,其中储油库抽测比例100%;加油站抽测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商务局)
5. 严格VOCs污染治理执法检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督促涉VOCs排放企业建立管理台账;按照VOCs治理检查要点等要求,在7月至9月期间开展工业企业VOCs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将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存在敞开式作业的,末端治理仅使用单一的活性炭吸附、水或者水溶液喷淋吸收、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加强治理设施运行、日常维护情况抽检和监督抽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四)加强移动源排气污染治理
1. 加快老旧车船淘汰和治理。城管(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完成国Ⅲ标准柴油车提前淘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重型柴油车治理,加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配套实时排放监控设备,2020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及公安交管部门加强配合指导。(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交通大队)
2. 严格柴油货车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尾气污染联合执法监管模式。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建立营运柴油车清单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常态化路检执法机制,重点在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入口通道布设排放检测站点,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对柴油货车每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可以由生态环境部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监测。路检抽测柴油货车每月不少于80辆次,对路检排放超标车辆处罚率100%。生态环境部门对遥感监测、定期检验初检超标车辆较多的用车大户和物流园区、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单位开展入户检查,并督促柴油货车用车大户建立柴油货车添加尿素和油品的台账。对排放超标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相应车辆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交通大队、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3.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2020年7月底之前完成。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规定,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监测,抽测数量每月不少于60台次,督促企业对超标排放的进行维修、维护或者封存、退场,对超标排放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对问题突出的,予以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
4. 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营运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的行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5. 强化重点区域交通管控。加强重点区域道路交通状况监测和精细化管理,2020年7月底之前,制订专项方案,明确辖区重点区域优化交通组织、缓解交通拥堵等措施要求,落实市直属部门重型柴油车禁限行要求;对环卫车辆确需要在重点区域内通行的,应当优先调配国Ⅴ排放标准及以上的车辆或者新能源汽车。在重点区域实施重型柴油车禁限行的基础上,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减少运行总里程的原则,科学设计、动态优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责任单位:区交通大队、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五)加强大气面源污染防治管理
1. 严格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落实规范设置围挡和扬尘防治责任牌、非施工区域裸土和物料全覆盖、进出口和内部道路硬化、配套喷淋降尘设施、进出口配套车辆冲洗设施等措施,推广智能化喷淋降尘、立体自动化冲洗设施。推行工地“阳光施工”和渣土“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各单位分别组织对各类建设工地、拆除工地和储备用地等开展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全覆盖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园林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2. 加强重点扬尘源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列入名录的单位应当在产生扬尘污染的主要施工阶段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接入武汉市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未按规定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自动监控设备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287号令)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3.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管控。严肃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未密闭运输、车轮和车身不洁、污染路面、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大力推广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洗和吸扫相结合的压尘作业机制,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每日机扫吸尘作业频次不少于2次。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中心城区达到95%以上,新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各街道办事处)
4. 加强其他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占道从事汽车维修等喷涂作业、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城市建成区露天炭火烧烤和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无照、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予以查处;公安部门重点在节日期间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六)完善和强化空气污染应对机制
1. 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10%、20%、30%以上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辖区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原则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制作操作方案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 实施错时施工和临时管控。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部门提前做好组织安排,7月至9月期间,除应急维修和重大项目外,原则上停止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房屋立面等维修维护的涂料涂刷喷涂作业。当PM10、PM2.5、NO2小时浓度值分别达到150微克/立方米、115微克/立方米、180微克/立方米时,区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采取或者在部分区域采取限制拆除作业、土方施工、渣土运输、重型柴油货车禁行等临时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区交通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国资公司)
3. 强化空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撑。推进在街道建设采用国家标准方法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生态环境部门继续统筹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颗粒物和臭氧污染来源解析工作;运用走航监测等技术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大气污染排查,及时发现并推动污染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督办、考核、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于2020年8月底之前将细化实施方案报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议重要内容。修订完善改善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
(三)加强监管执法。建立实施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支持疫情后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大气环境违法问题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围绕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工作,促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在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控制、油品质量监管等方面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治理单位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政策支持。区财政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大气污染源深度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
(五)扩大公众参与。持续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的宣传,提高公众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便利性和积极性。增强企业自主开展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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