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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

2021-11-16 12:54:00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武汉市2021年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江岸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治理为重点,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治理短板,加强多项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统筹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协同减排,推动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全面完成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 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开展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示范项目征选。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在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在道路、交通标志和建筑物领域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的涂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和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大队、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

2. 开展“一厂一策”治理。组织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开展治理,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3. 加强石化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重点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有序推进储罐VOCs污染治理。推动取消石化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企业应当将保留旁路清单报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4. 推进建设VOCs自动监控设施。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建设VOCs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组织年销售汽油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开展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性监测,储油库、加油站抽测比例分别达到100%、50%。(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

5. 强化机动车维修喷涂规范管理。无喷漆维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接和开展机动车喷漆维修业务。对存在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特别是喷漆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区交通运输局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一大队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配套必要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的行为。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占道开展维修喷漆作业行为。鼓励引入维修企业VOCs治理设施第三方专业运维。(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6. 实施夏秋季节调控措施。生态环境、商务部门引导油品经营企业制定2021年7月底至9月夜间加油优惠措施,引导机动车车主选择在18时后加油;尽量减少加油站白天装、卸油频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提前做好组织安排,除应急维修和重大项目外,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原则上停止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等维修维护的涂料喷涂作业和房屋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施工;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避免在白天开展相关作业。(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房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7. 开展涉VOCs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帮扶专项执法行动,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落实整改。建立生产、销售领域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常态化抽检机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查处进行。(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1. 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4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建设。(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2. 加大柴油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机制开展柴油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每月执法不少于4次,每月平均不少于200辆次,对排放超标车辆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和用车大户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每月平均不少于50辆次,对排放超标车辆督促整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检测。(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大队)

3.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执法。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检测。基本实现辖区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全覆盖。依法查处拒绝备案登记或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使用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园林局)

4. 加强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管。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营运车(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用燃料行为。建立常态化抽检生产、销售、存储车用尿素质量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存储伪劣非标产品行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

5. 强化港口岸电和机场桥电使用。督促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严格落实岸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个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对未落实靠泊使用岸电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三)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防治

1. 严格露天焚烧污染监管。强化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园林废弃物和燃放烟花爆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行为。(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2. 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持续实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每月对全区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抽查覆盖率不少于25%,定期通报不文明施工行为、公布“十优十差工地”,实施不文明施工行为联合惩戒,开展文明施工标杆工地创建。(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3. 加强重点扬尘源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收集上报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列入名录的单位应当在产生扬尘污染的主要施工阶段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接入武汉市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未按规定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自动监控设备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287号令)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4. 强化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实施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洗和洗扫相结合的道路清扫压尘作业机制。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未密闭运输、车身不洁、污染路面、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监管,未安装冲洗设施的应当停止建筑垃圾消纳。(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交通大队)

(四)加快推进结构调整优化

1. 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区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2. 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评级。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的重点行业企业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绩效分级标准,加快补齐短板,实施对标治理改造。创建环保绩效评级C级企业不少于1家,鼓励创建1家B级企业。(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3. 增加低碳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实施“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系列工程,强化城市电网保障能力;增加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稳步提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建设局)

4. 严格煤炭使用监督管理。开展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情况复查,依法查处加工销售散煤的行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5. 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车。完成市下达的国Ⅲ和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轻型物流配送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以及环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或者国Ⅵ排放标准汽车的任务。(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空气污染精准管控

1. 加强污染应急减排。建立完善、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企业按照“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要求,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和设备。(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2. 实施街道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编制街道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分级、分区、分时做好空气污染应对工作。(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3. 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能力支撑。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调查、治理效果与减排潜力测算。(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统筹做好本行业、本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督办、考核、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本方案下发后一周内,将细化实施方案报区改善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考核监督。将改善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议重要内容。修订完善改善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将改善空气质量情况作为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

(三)加强监管执法。根据冬春季、夏秋季大气污染特征,有针对性地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促进“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将大气环境违法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治理单位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和运维机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加大政策支持。区财政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大气污染源深度治理、新能源汽车更新、移动源排气监测监管、大气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

(五)扩大公众参与。持续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的宣传,提高公众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便利性和积极性。增强企业自主开展治理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和国有企业、龙头企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践行绿色生产,促进高质量发展。

附件:江岸区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江岸区改善空气质量2021年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

序号

任务名称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备注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

开展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替代示范项目征选。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在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8月15日


2

在道路、交通标志领域推广使用水性涂料。

区交通大队

长期坚持


3

在建筑物领域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的防护涂料。

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

长期坚持


4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和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产品。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区财政局

长期坚持


5

组织排放VOCs的重点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开展治理,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5月31日


6

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重点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有序推进储罐VOCs污染治理。推动取消石化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企业应当将保留旁路清单报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9月30日


7

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建设VOCs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9月30日


8

组织年销售汽油量在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

2021年9月30日


9

开展油气回收设施监督性监测,储油库、加油站抽测比例分别达到100%、50%。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9月30日


10

无喷漆维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接和开展机动车喷漆维修业务。对存在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特别是喷漆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一大队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配套必要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的行为。

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长期坚持


11

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占道开展维修喷漆作业行为。

区城管执法局

长期坚持


12

引导油品经营企业制定2021年6月至9月夜间加油优惠措施,引导机动车车主选择在18时后加油;尽量减少加油站白天装、卸油频次。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

2021年6至9月


13

提前做好组织安排,除应急维修和重大项目外,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原则上停止城市家具、桥梁、道路栏杆等维修维护的涂料喷涂作业和房屋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施工;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避免在白天开展相关作业。

区城管执法局、区房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2021年6至9月


14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帮扶专项执法行动,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落实整改。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5月至9月


15

建立生产、销售领域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常态化抽检机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产品的,依法查处进行。

区市场监管局

长期坚持


氮氧化物污染防治




1

推动4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改造。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2月1日


2

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原则上按照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标准进行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2月1日


3

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机制开展柴油车排气污染路检执法,每月执法不少于4次,每月平均不少于200辆次,对排放超标车辆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大队

2021年12月2日


4

对柴油车集中停放重点场所和用车大户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每月平均不少于50辆次,对排放超标车辆督促整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检测。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2月3日


5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协同开展检测。基本实现辖区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全覆盖。依法查处拒绝备案登记或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使用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2月4日


6

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否依法进行编码登记、悬挂环保标牌以及排放是否达标纳入文明施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不予评为文明施工示范、先进单位。

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园林局

2021年12月5日


7

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区商务局

2021年12月6日


8

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

2021年12月7日


9

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营运车辆。

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8日


10

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11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用燃料行为。建立常态化抽检生产、销售、存储车用尿素质量机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存储伪劣非标产品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2月10日


12

督促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严格落实岸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个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对未落实靠泊使用岸电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11日


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防治




1

强化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油烟污染、城市建成区露天占道炭火烧烤行为。

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长期坚持


2

强化露天焚烧园林废弃物监管。

区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长期坚持


3

强化燃放烟花爆竹监管。

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长期坚持


4

持续实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每月对全区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抽查覆盖率不少于25%,定期通报不文明施工行为、公布“十优十差工地”,实施不文明施工行为联合惩戒,开展文明施工标杆工地创建。

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2021年12月31日


5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收集上报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

2021年4月1日


6

列入名录的单位应当在产生扬尘污染的主要施工阶段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接入武汉市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平台。未按规定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自动监控设备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287号令)进行查处。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7月20日


7

实施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洗和洗扫相结合的道路清扫压尘作业机制。

区城管执法局

长期坚持


8

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未密闭运输、车身不洁、污染路面、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行为。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监管,未安装冲洗设施的应当停止建筑垃圾消纳。

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大队

长期坚持


加快推进结构调整优化




1

全市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2月31日


2

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的重点行业企业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绩效分级标准,加快补齐短板,实施对标治理改造。创建环保绩效评级C级企业不少于1家,鼓励创建1家B级企业。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9月30日


3

加快实施“世界一流城市电网”建设系列工程,强化城市电网保障能力;增加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稳步提升。

区发改局、区建设局

2021年12月31日


4

开展散煤加工销售点整治情况复查,依法查处加工销售散煤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5

完成市下达的国Ⅲ和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轻型物流配送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以及环卫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或者国Ⅵ排放标准汽车的任务。

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31日


加强空气污染精准管控




1

建立完善、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企业按照“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的要求,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和设备。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9月30日


2

编制街道大气污染防治“一点一策”方案,分级、分区、分时做好空气污染应对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管委会

2021年7月10日


3

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排放调查、治理效果与减排潜力测算。

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9月30日



武汉市江岸区改善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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