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73号)及《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环〔202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岸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江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级预案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各相关企业制定的操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江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以上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一)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一般人群减少或者避免室外尘埃,室外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加大轨道交通、新能源车辆等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2)尽量引导公众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驻车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大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力度。
(3)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停止使用私家车,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经局)
(2)全区停止建筑物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隧道挖掘除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做好裸土覆盖等防尘压尘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上述作业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土储中心、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
(3)全区停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运输车和混凝土搅拌车上路行驶(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大队)
(4)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区建设局)
(5)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载货车辆(含燃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
(6)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区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在Ⅲ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
(3)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2)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经局)
(3)三环线区域内(含三环线),禁止柴油货车通行(持证车辆除外),禁行开始时间自橙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起执行。(责任单位:区交通大队)
(4)全区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局)
(6)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
(7)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区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在Ⅱ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引导过境柴油货车绕行外环。
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科经局)
(2)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燃油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3)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柴油车辆按照车牌尾号(含临时车牌)分单双日通行,限行开始时间自红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起执行。(责任单位:区交通大队)
四、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指挥组织机构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江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力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土储中心、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预案启动、终止响应等工作措施,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全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二)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及门户网站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导等工作,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预警或者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区科经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企业清单;开展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的督查和检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交通大队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机动车限、绕行措施并组织交通违章执法;协同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局开展“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执法检查;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督促全区储备用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区土储中心负责制定并更新全区储备用地重污染扬尘源清单,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储备用地应急实施方案。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承担江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修订江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并更新重污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会同区交通大队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
区建设局负责定期更新建设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等扬尘源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新建房屋立面整治、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维护维修(含掘路)及建筑垃圾(渣土)车运输扬尘、露天焚烧、烧烤、餐饮油烟等面源严控;负责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景观亮化、加强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城市桥梁等设施维护、涂刷作业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加强应急管控期间对外立面违法建设的查处,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道路维修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大气污染控制和交通运力等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区水务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制定并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查处的油品依法予以处置,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被罚没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以及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管范围内企业停产、限产时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区公安分局实施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区园林局负责制定和更新园林建设工地清单;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园林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更新拆迁工地扬尘源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制定并组织落实停止拆迁工地作业、洒水降尘、严控露天焚烧、烧烤、餐饮油烟污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五、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
(一)应急响应的启动
收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后,江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下达响应指令,并将情况向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收到响应指令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本单位的应急实施方案,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二)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
按照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调整或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同启动程序一样。
六、应急保障
(一)方案制定
根据职责分工内容要求制定各项应急实施方案的单位,结合江岸区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本预案发布后3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清单修订
江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前牵头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制修订和用车大户(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动态更新工作,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基于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生态环境部门按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用车大户应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车辆(机械)信息采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并建立完整的运输电子台账,按要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三)联络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力量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四)其他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器材、车辆等物资保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日常应对培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知识技能,以适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
七、奖惩问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订、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处置得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责成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B(B-)级、C级或绩效引领型等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八、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于2020年6月11日印发的《江岸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岸应急委文〔2020〕6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江岸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印发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