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前置救灾物资管理制度
一、物资管理
1.物资所有权划归区应急管理局,街道(社区)负责前置物资的日常保管工作,不得擅自挪用或外借。应优先将物资保存在社区应急服务站,若社区应急服务站不具备保存条件,可选择其他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进行保存。
2.区应急管理局、街道(社区)要加强对前置物资的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物资管理台账,记录物资的接收、保管、调用、补充等情况,确保物资账物相符;同时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物资损坏、变质或丢失。
3.由区应急管理局每年年底就物资库存、使用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过期或非人为原因损坏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回收或报废,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补充更新。
二、物资调用
1.日常调用。由街道(社区)提交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经区应急管理局盖章同意后,街道(社区)凭批复件进行物资调用。
2.紧急调用。街道(社区)向区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申请应急调用,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先行调用,2个工作日内补办调用流程。
三、检查监督
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前置物资的检查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街道(社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整改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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