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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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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5:30:10 来源: 江岸区文化和旅游局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和健全江岸区旅游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规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旅游事件)的应对处置行动,提高应对旅游事件的能力,预防、减少直至消除旅游事件的发生,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江岸区旅游业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法规和《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三)分类分级管理

1. 本预案所称旅游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事件分类:根据旅游事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旅游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类别:自然灾害旅游事件(主要包括水旱和地质等灾害);发生于本区域内的交通工具上的旅游事故及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中涉及本区域公民的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游客伤亡事件(突发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节庆活动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国游客伤亡,旅游人群聚集活动,火灾事故、建筑物倒塌造成游客伤亡)。

3. 事件分级:旅游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旅游事件(一级),重大旅游事件(二级),较大旅游事件(三级),一般旅游事件(四级)。本预案主要应对发生二人以下死亡、群伤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旅游事件,发生较大旅游事件及以上级别的,在向上级预案管理机构报告的同时,调集更多的应急资源及时予以应对和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适用范围

1.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旅游事件(四级)的应急处置,涉及本行政区域公民在域外旅行时发生了突发公共事件,遵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执行;超出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的处置能力,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2. 发生特别重大旅游事件(一级)、重大旅游事件(二级)、较大旅游事件(三级),或者超出区人民政府指挥处置能力的旅游事件,由中央、省级和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处置,其应对工作适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五)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为主。在应对处置旅游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和帮扶措施。

2. 属地救护、及时救难。发生在本区域内的旅游事件,要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将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 及时报告、协调联动。在接到有关旅游事件的报告时,应在积极组织应对的同时,核实相关情况和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处置机构

1. 成立江岸区人民政府旅游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旅游专项应急委),区旅游专项应急委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委外事办、区委统战部(台办)、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以及各街道(百步亭社区)为成员单位。

2. 区旅游专项应急委的职责和任务是:

1)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应急委的有关决定事项;

2)贯彻落实区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求;

3)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区旅游专项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和落实旅游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5)指挥处置旅游事件;

6)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制定涉及旅游安全的应急处置措施。

3. 区旅游专项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旅游专项应急办)是区旅游专项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区旅游专项应急办主任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兼任。

4. 区旅游专项应急办的职责任务是:

1)贯彻落实区旅游专项应急委决定的事项;

2)贯彻落实区旅游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旅游事件要求;

3)落实区旅游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要求;

4)负责旅游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的搜集、研判和报送工作。

(二)主责部门职责

1. 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职责的规定,做好旅游事件的日常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 以下主责部门共同参与全区与旅游事件相关的应急防范与安全处置工作任务:

1)区委宣传部:发布旅游事件应对处置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的宣传教育工作。

2)区委外事办:协助处理旅游事件处置中涉及外籍和港澳人员的相关工作。

3)区委统战部(台办):协助处理旅游事件处置中的涉台人员的相关工作。

4)区民宗局:协助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旅游事件。

5)区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旅游客运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在旅游事件发生后,组织对伤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调查中毒和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病原因,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旅游事件处置中涉及食物中毒的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对各类旅游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参与相关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8)区公安分局:负责旅游事件发生时现场救援及治安秩序的维护,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置,控制和避免事件扩大化;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处置旅游事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9)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负责区内涉旅游车辆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参与旅游事件处置的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现场。

10)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做好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行业以及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现场等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和区内旅游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1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与涉旅地质灾害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2)区水务局:负责所属旅游景区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13)区建设局:负责涉旅建筑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14)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花园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旅游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处置旅游事件(故)相关工作。

4. 遇到行政职能调整或变更,由继任单位或部门继续履行。

(三)专家组

1. 建立指挥处置旅游事件的专家库或者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成指挥处置旅游事件的专家组。

2. 专家组成员由专业技术人员与实际处置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

3. 坚持专业处置原则,听取专家组的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调集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防与预警

(一)风险排查治理

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旅游场所开展经常性风险隐患排查,按照行业或者场所类型建立安全隐患动态监测与消除机制,防范责任事故发生。

(二)预防预警准备

本行政区域旅游场所应做好应对旅游事件准备工作,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三)预防预警行动

1.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百步亭社区,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旅游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隐患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监控,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的隐患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

2.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百步亭社区要做好旅游安全隐患排查的整改工作。可以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大隐患未排除的,必须停产整顿或者予以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采取治本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通报。

3. 辖区旅游场所应当建立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旅游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视严重程度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4. 旅游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四)预警支持系统

1. 人员流动防控。旅游场所和旅游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

2. 设施设备防范。安装必要的消防和其它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共安全、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

3. 现场备勤支持。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4. 关键时段与路段控制。安排专人在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负责疏导工作。

四、应急信息报送

(一)信息报送内容

1. 旅游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 旅游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估计。

3. 旅游事件的原因分析。

4. 旅游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紧急事项。

(二)信息报送原则

1. 旅游事件信息可以越级报告,但在越级报告的同时要向事件的主管部门报告。

2. 接报一般旅游事件信息,要在先期处置的同时,向区旅游专项应急办报告;初步核实后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文旅局报告,向区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旅游事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及市文旅局报告,事发后的15分钟内向区委秘书科(027-82739901)、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027-82738600,传真027-82738366)和市文旅局值班室(027-82810057)报告初步核实情况;在30分钟内,按照值班快报格式要求上报。

3. 报送信息应做到符合客观实际,真实准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4. 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旅游事件相关信息,防止片面性,杜绝断章取义。

(三)信息报送方式

1. 严格遵守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和方式规定,及时完成初报信息,持续关注续报信息,处置完毕全面终报信息。

2. 信息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区旅游专项应急办负责向区应急委及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3. 信息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核实清楚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必要时和有条件时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五、预案启动与响应支持

(一)分级启动预案

1. 本预案是应对发生人员死亡,或者群伤以及较大经济损失的旅游事件,当有可能发生更大灾害后果时,依据更高级别的预案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参与应对和处置工作。

2. 发生一般旅游事件(四级)时,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区旅游专项应急委牵头协调处理有关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涉事地街道及有关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尽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旅游事件时,区旅游专项应急委(办)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导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牵头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配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医护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接受上级统一指挥,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二)指挥处置程序

1. 区旅游专项应急委(办)接到旅游事件信息报告时,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应对,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 区职能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专业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 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要求,及时向区应急委(办)、区专项应急委(办)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 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核实相关信息,配合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

六、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1. 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该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2.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用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咨询和司法援助等。

(二)社会援助

1. 区旅游专项应急办应当建立和健全旅游事件社会援助机制,鼓励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旅游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和捐赠。

2. 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3. 区应急办协调配合区旅游专项应急办及其他职能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调查评估

1.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15天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办,需要延期上报的,应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2. 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旅游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损失;

2)旅游事件的性质、影响;

3)应对处置措施及经验教训;

4)恢复重建的计划安排;

5)其他意见或建议。

3. 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七、附则

(一)预案效力。本专项应急预案自区政府批准公布之日生效。

(二)预案解释。本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修订。本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

(四)数值界限。以上不含本数。

八、附件

突发一般旅游事件、较大旅游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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