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第二代残疾人证规范管理,提高我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质量,根据中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省残联《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残联发〔2018〕4号)及市残联相关要求。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41_2010),现就有关办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
1、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户口本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及智力、精神类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监护人或联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智力申请人还须先到街道残联(或政务中心)开具智力测试介绍信,到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做《智力测试》后,拿报告单到社区按新办证程序办理。
2、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
(1)能证明双方直系血缘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3、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到户口所在社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一式二份(街残联、社区盖章)。
4、近期2寸白底彩照5张(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上用2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上用2张,办证用1张)。
5、其他申请备件:
(1)听力障碍者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达到一、二、三级标准的方可定为残疾人。
(2)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3)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且需要提供申请人最近一年来的服药和治疗病历。
(4)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5)智力残疾类:申请人携带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智力测试报告单》及智力诊断病历。
(6)除精神类申请人由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携带资料到街道残联(或政务中心)进行审核外,其他类别的申请人必须到街道残联(或政务中心)进行目测。
(7)多重残疾类:按各单项残疾的要求分别办理。
二、受理
街道残联(或政务中心)收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照片等资料进行核对,对资料齐全者审核通过后盖章,并告知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或联系人)于每月指定日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
指定医院对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对于行动不便,无法出门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区残联组织评定医生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理)。上门办证服务人员必须包含:评定医生、残联办证人员、社区残协人员等。
1、申办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类,到武汉市第六医院体检康复楼进行评定。
2、申办智力、精神残疾类,到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障碍防治办公室进行评定。
四、公示
申请人通过医院评定且符合残疾标准,区残联将审核申请人的资料,每月把新办证资料齐全者名单发放到街道,由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照用文档方式打印出来盖章,一人一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社区再将公示及文档打印出来的资料交街道,街道在公示中加盖街残联公章后统一交区残联存档。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对于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公示。对资料不齐全者名单会上传给各街道,区残联一律不予通过,原则上补全资料后才能进行公示。
五. 审核、批准
区残联收到公示结果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材料真实,符合残疾评定标准和程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区残联予以批准。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六、发放、存档
区残联将《残疾人证》及《申请表》、《评定表》一份发放到街道残联,由街道残联将《残疾人证》发给残疾人,并将相关表格存档备查,另一份《申请表》、《评定表》及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由区残联存档、长期保存。
七、遗失补办、残疾人证污损
1、二代《残疾人证》遗失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到社区以口头形式声明《残疾人证》遗失,提出补发申请,社区按区残联统一格式的《遗失补办公示》在公示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到社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写明遗失原因),由社区、街道盖章后,申请人携带申请、公示及身份证、户口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白底近期彩照1张,到区残联办理。
(3)补办证者经核实后予以发放《残疾人证》,并在原残疾证的号码后加印“B1”标识,第二次补办加印“B2”,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注销。
2、残疾人证污损:持证残疾人携带污损的残疾人证及一张近期2寸白底彩照,到区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等级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八、变更
1、等级变更
持证残疾人以残疾人证批准时间为准,满1年后,提供病情加重的病历方可提出等级变更申请。按新办证程序申请办理,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区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2、身份证号码及申请人姓名变更
残疾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需由本人(或《残疾人证》上的联系人)携带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到社区、街道盖章后。携带残疾证、变更后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寸白底近期彩照一张到区残联办理。
3、联系人姓名变更
提供书面变更联系人申请《申请》(需包含本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本人残疾证号,变更理由,联系人和本人的关系(注:如户口本不在一起,需社区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原联系人和现联系人签字按手印,社区照相,用文档打印相片并盖章;若原联系人死亡,只需出具原联系人的死亡证明。残疾人近期2寸白底彩照1张,户口、身份证、残疾证等原件资料到区残联办理。
九、迁移
1、外区迁入本区
残疾人跨县(市、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或代理人需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出地县(市、区)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迁出地残联将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公示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等一并装入文件袋,贴好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迁出地残联公章与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单》(见附件6)一并迁出。再到迁入地所在地社区按照新办证程序填表盖章后,到区残联登记入档,区残联依据迁移证明,查验落户情况,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区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180天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2、本区迁至外区
申请人到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迁移(写明迁移情况),由社区、街道盖章后,由申请人携带迁入地户口、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区残联办理迁移手续。
3、区内迁移
(1)申请人到原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迁移(写明迁移情况),由社区、街道盖章后,携带迁入地户口、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区残联办理迁移手续,区残联在残疾证原件备注栏注明迁移情况并盖章。(注:需要重新换证的残疾人,须带近期2寸白底彩照1张)
(2)申请人携带原社区、街道、区残联盖章后申请书的复印件,以及户口(首页及本人页)、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到迁入地所在社区或街道申请备案。
十、注销
1、死亡、失踪注销
由社区提供情况说明,收回残疾证原件,经社区、街道确认盖章后,报区残联注销,如残疾证未收回,须提供相关证明。
2、自愿注销或康复脱残
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1)、自愿注销残疾人证的,需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书面申请,社区、街道盖章后到区残联办理;(2)、康复脱残后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需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及康复脱残医学证明,社区、街道盖章后到区残联办理。区残联应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一、其它
1、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武汉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市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湖北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所需评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2、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区残联不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区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区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3、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4、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5、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区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区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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