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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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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17:21:37 来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一、基本要求

1、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建设床位不少于10张。    

2、举办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

3、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做好变更备案工作。

4、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离任审计,防止资产流失。

二、政策要求

1、申办单位根据《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和《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中涉及的国标、省标、市标等相关文件对项目开展可行性评估(相关文件互联网自行下载)。

2、经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达到国家现行管标准的规定要求的签订养老机构建设承诺书》一式三份,民政局、行政审批局、投资方各执一份。

备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要求,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

1、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服务场所权属证明和五年以上租赁使用证明;

4、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5、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证明;

6、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7、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8、房屋平面布局图,含有房号、房间用途、面积等信息。

养老机构开办工作流程

1、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并根据国家《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自行开展可行性评估。

2、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或“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局窗口办理)。

3、区建设局办理养老机构内部装修、消防装修验收程序(行政审批局窗口办理)。

4、区市场监管局办理食品许可证(行政审批局窗口办理)。

5、项目建设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税务登记及装修施工备案手续。

6、装修完成,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食品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到民区政局备案(区民政局联系电话:82739261)

养老机构备案申请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场所权属

10.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备案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养老机构建设承诺书

本单位确认已收到《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已了解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已对拟开养老机构的场所进行了可行性评估,承诺通过改造能够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要求。

本单位郑重承诺:

1、承诺严格按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

2、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3、承诺不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4、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5、承诺如实填报设置养老机构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6、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所承载的内容。

2.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3.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42/T1246-2017)。

4.符合养老机构、老年人日常护理精细化服务流程(DB42/T1248-2017)。

5.符合养老机构常见服务风险防控基本规范(DB42/T1251-2017)。

6.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省、市行业标准、规范等其他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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