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区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级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水平,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2号,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及《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6年度区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江岸区民政局和江岸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下放到各区的市级社会组织,下同)可申请参加评估:
1.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
2.未按照规定参加2025年度检查或者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3.2025年以来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4.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及标准
(一)实行分类评估、分类指标、分类申报。按照社会团体(细分为行业协会商会类、学术类、联合类、职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分类使用对应评估申报表及指标体系,不通用、不混用。
(二)评估实行百分制,从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
(三)评估标准参照湖北省民政厅202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区级实际执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标准详见附件)。
三、评估等级和时效
(一)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A)级。
(二)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三)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四、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自2026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结束。
(一)评估申报。自愿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填写《2026年武汉市江岸区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见附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7月15日前报送至江岸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地址:兴业南路3号306室;联系电话:18602708812)。
(二)资格审查。区民政局对申报的社会组织参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参评准备。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须结合自身宗旨与业务范围,明确申报类型,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准备评估材料,完成自评、材料整理及各项参评准备工作。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督促符合条件的区级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
(四)实地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获参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五)等级评定。评估委员会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区民政局 刘莉:027-82739277
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杜昕雯:18602708812
武汉市江岸区民政局
2026年6月10日
附件
2026年江岸区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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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名称 |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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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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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型 |
£行业类社团£联合类社团£学术类社团 £职业类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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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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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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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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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网站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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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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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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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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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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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 单位 |
主管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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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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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年报)结论: 2024年度□合格(已年报)□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检(未年报) 2025年度□合格(已年报)□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检(未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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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党组织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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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是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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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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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过等级评估 |
£是(参评年度:年获评等级)£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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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评估原因 |
□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已满2年,首次申请参评 □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申请复评 □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获得评估等级已满2年,申请参评更高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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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得分: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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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自愿申请参加本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现承诺如下: 一、熟悉社会组织评估的基本条件,严格遵守评估的各项要求,规则和纪律; 二、认真完成本单位的自评,并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实地考察和初评; 三、填报的本单位基本信息和所提供的评估材料全面、真实、准确无误; 四、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特此承诺!
社会组织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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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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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局各一份。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