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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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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05 14:51 |  来源:江岸区卫生健康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岸区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加强管理,强化保障。

1.5事件分级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及造成人员的伤亡和危害程度,将其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1.5.2重大(Ⅱ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及以上;或者出现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5.3较大(Ⅲ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者出现1-4例死亡病例。

1.5.4一般(Ⅳ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卫生健康局

区卫生健康局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中,涉及群体中毒的卫生应急工作。

2.2 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各种准备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在卫生健康领导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2.1 指定救治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确立救治机构,承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根据人口、化学源分布情况、医院服务范围设立1-2家中毒定点救治医院,对于大工业区内或高危化学源附近社区医院、企业医院有针对性建成具有相应中毒紧急救治能力的医院。建成覆盖全、针对性强、反应灵敏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区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2.2.2 相关医疗机构

1)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和中毒病例报告工作。

2)开展中毒病人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诊疗工作。

3)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中毒病人转归情况。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样本。

2.2.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1)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3)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快速鉴定和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样本,开展中毒事件样本的实验室鉴定、检验和检测工作。

4)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暴露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

5)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2.2.4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1)在卫生健康领导下,协助对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卫生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肇事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2.3 专家组

卫生健康设立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专家组,其主要职责:

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相关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确定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警和事件分级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承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卫生健康成立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配备必要处置和保障装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培训、演习和演练。

接受卫生健康调用,参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监测、报告与风险评估

3.1 监测

卫生健康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中毒实时监测分析系统,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涉及的中毒病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组织开展针对特定中毒或人群的强化监测工作;组织同级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毒物、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中毒病例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3.2 报告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和程序、网络直报均按照《武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当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初步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源、危害范围及程度、事件性质和人群健康影响的初步判定、病人救治情况等,也要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危害进展、新的证据、采取的措施、控制效果、对事件危害的预测、计划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帮助的建议、病人救治情况等。进程报告在事件发生的初期每天报告,对事件的重大进展、采取的重要措施等重要内容应当随时口头及书面报告。重大及特别重大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至少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毒物种类和数量、波及范围、接触人群、接触方式、中毒人员情况、现场处理措施及效果、医院内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等,还要对事件原因和应急响应进行总结,提出建议。结案报告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日内呈交。

3.3 风险评估

卫生健康应当组织专家,开展毒物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中毒预警和制定防控对策提供参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发现可能造成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因素后,根据有毒物质种类、数量、状态、波及范围、接触人群以及人群中毒症状等,及时开展动态评估,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

4、信息通报

卫生健康在处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过程中,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卫生应急处理情况;并及时获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涉及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掌握相关突发事件涉及的中毒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卫生健康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成立中毒卫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相关医学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5.2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达到特别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由委、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委、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者工作组指导协调下,委、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公共卫生应急委员会即转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部,由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领导担任。

Ⅱ级响应:达到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人民政府长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Ⅲ级响应:达到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人民政府常务副长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Ⅳ级响应:达到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人民政府分管副长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卫生健康部门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5.3 响应措施

5.3.1 组织协调

卫生健康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业务指导下,调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相关资源,开展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5.3.2 现场处置

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现场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医疗卫生应急人员承担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详细记录现场处置相关内容,按流程转运病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5.3.2.1 脱离接触

卫生健康部门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控制危害源,搜救中毒人员,封锁危险区域以及封存相关物品,防止人员继续接触有毒物质。

5.3.2.2 现场医疗救援区域设置

存在毒物扩散趋势的毒物危害事件现场,一般分为热区(红线内)、温区(黄线与红线间)和冷区(绿线与黄线间)。医疗救援区域设立在冷区,并可结合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在医疗救援区域内设立洗消区、检伤区、观察区、抢救区、转运区、指挥区、尸体停放区等功能分区。

5.3.2.3 样本采集和毒物快速检测

现场调查人员在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和发生地情况后尽早进行样本采集工作。采集样本时应当根据毒物性质和事件危害特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选择合适的采样工具和保存、转运容器,防止污染,采集的样本数量应当满足多次检测。

在有条件时,现场调查人员应当尽早开展现场应急毒物检测,以便根据毒物检测结果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3.2.4 现场洗消

在温区与冷区交界处设立现场洗消点,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协助消防部门对重伤员进行洗消,同时注意染毒衣物和染毒贵重物品的处理。

5.3.2.5 现场检伤及医疗救援

现场检伤区设立在现场洗消区附近的冷区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对暴露人员进行现场检伤。参照通用检伤原则以及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特点,将中毒病人及暴露人员分为优先处置、次优先处置、延后处置和暂不处置四类,分别用红、黄、绿、黑四种颜色表示。标红色为必须紧急处理的危重症病人,优先处置;标黄色为可稍后处理的重症病人,次优先处置;标绿色为轻症病人或尚未确诊的暴露人员,可延后进行处置;标黑色为死亡人员,暂不处置。红标者应当立即送抢救区急救,黄标者和绿标者在观察区进行医学处理,黑标者送尸体停放区。

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由卫生健康指挥和调度。中毒病人和暴露人员经现场医学处理且病情相对平稳后,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等。现场医学处理人员要记录相关病人和暴露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措施,与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定期向卫生健康汇报相关信息。

5.3.2.6 病人转运

卫生健康要指定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接收转运病人,做到统一调度,合理分流。

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中毒病人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并随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负责转运的医护人员与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交接,并及时向卫生健康报告转运及交接情况。

5.3.2.7 病人救治

卫生健康根据需要组织制定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诊疗方案,并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工作。

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做好病人的接收、救治和医学观察工作,并及时向卫生健康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毒物特点及病人情况,必要时对病人进行二次洗消。

5.3.2.8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防护

进入现场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人员,要了解各类防护装备的性能和局限性,根据毒物种类及危害水平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在没有适当个体防护的情况下不得进入现场工作。

5.3.2.9 公众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特点和卫生防护要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开展中毒自救、互救及其卫生防病知识等公众健康影响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的建议主要包括:(1)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件后,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特点,暴露区域群众应当转移到上风方向或侧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域,必要时应当配备逃生防毒面具。(2)发生毒物污染水源、土壤和食物等中毒事件后,应当立即标记和封锁污染区域,及时控制污染源,切断并避免公众接触有毒物质。

5.3.2.10 心理援助

发生中毒事件后,卫生健康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和团体,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卫生健康要适时组织专家对是否终止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决定终止卫生应急响应。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源和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无同源性新发中毒病例出现,多数中毒病人病情得到基本控制。

5.5 应急响应工作评估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结束后,卫生健康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评估报告上报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利用现有资源,指定建设区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救援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区级总人数不少于30人(以上人数为参考人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6.2后勤保障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实际工作需要,被指定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在人民政府的统筹下,进行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的配备,并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6.3药品储备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实际工作需要,被指定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在人民政府的统筹下,进行各类中毒急救药品的常量储备。急救车中要常备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急救药品,各医院药房要有一定库存量,并掌握急需时的供药渠道。

6.4经费保障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救援所必需的经费,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补偿。

7、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健康制定并发布。

根据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卫生健康对本预案更新、修订和补充。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毒物:在一定条件下(接触方式、接触途径、进入体内数量),影响机体代谢过程,引起机体暂时或永久的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状态的外来物质。

中毒: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在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影响事件。

同类事件:指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及病人的临床表现相似的事件。

暴露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毒物扩散区域范围内,并可能受到毒物危害或影响的人员。包括在事件发生初期,难以判定是否有明确的毒物接触史、是否有不适症状和异常体征的人员。

暴露人数:指一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中暴露者数量的总和。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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