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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卫生健康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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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09:01:42 来源: 江岸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机构信息

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负责人信息



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机构简介


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政策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政策解读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

3.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全社会

公示公告


通知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全社会





规划计划

规划信息


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重点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全社会

部门计划和总结


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总结)


全社会




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

2.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

3.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

4.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5.申请书示范文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

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全社会

行政许可结果


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行政服务


行政服务结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1.行政处罚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2.
行政强制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统计表


执法事项、执法科室、负责人、联系电话


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全社会

权责清单


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全社会

财政资金

财政预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 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政府采购


区卫生健康局机关政府采购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全社会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城镇供水水质检测


水质每日监测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确保水质检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全社会

工作开展情况



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全社会

信息公开


联系我们


内设部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公益事业建设

卫生健康


1.公共卫生规划;

2.医疗机构、资源、服务统计; 

3.健康科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4.行政检查、行政备案、公共卫生服务、公共企事业单位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四)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


  全社会

医疗保障



全社会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清单、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查抽检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报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社会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社会


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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