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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街道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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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17:40:19 来源: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永清街道办事处


永清街道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政策

公示公告


通知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简介


本单位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政府领导


本单位领导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社区简介


社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部门财政预决算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包括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包括上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等;

3.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包括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决策预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本单位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征集范围、征集方式等信息。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2.《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全社会

意见征集及反馈

1.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2.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1.《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本街道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本街道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社会

互动交流

网民纠错


留言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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