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沿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江岸区沿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范围 |
公开渠道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 政府领导 | 本单位领导姓名 、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 ,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 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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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介 | 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 ,统一展现形式。 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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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公开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决算 |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包括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包括上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等; 3.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包括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一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第十四条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第十五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七条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八条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第十九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第二十条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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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 | 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信息; 2.采购意向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终止公告、更正公告、单一来源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 3.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2.《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公开范围及主体。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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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计划 | 年度商务区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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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 ,有效回应关切 、消除误 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 ,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 ,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 ,公布客观事实 ,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 ,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 、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 、本部门的网络谣言 ,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 ,扩大传播范围 ,增强互动效果。 | 政府网站 |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 、名称、 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 、名称、 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 申请注意事项 、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 、依申请公开 收费标准及依据 、监督救济渠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政府网站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 ,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 2021〕30号)年度报告内容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 ,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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