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产业发展基金合作机构征集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江岸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加快构建“531”产业体系,根据《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与《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现诚邀海内外优秀创投机构及投资团队共同发起设立母子基金。
一、基本情况
江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江岸基金”)指由武汉市江岸区政府出资设立,通过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全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江岸基金由湖北省长江江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按照市场化方式,公开征集优秀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引导设立一批母子基金(包括:母基金、产业发展子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江岸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投资,加快构建江岸区“531”产业体系。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江岸基金投资设立的母基金、产业发展子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资质:依法设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二)管理团队:(1)母基金、产业发展子基金的管理人,应配备不低于5人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或者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2)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人,应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至少3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且有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或投资相关经验的高管人员,彼此之间有3年以上合作经历;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三)投资能力:(1)母基金、产业发展子基金的管理人,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至少有5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2)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人,管理团队累计管理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至少有3个以上初创期、早中期企业的成功投资案例。
(四)出资比例:(1)母基金、产业发展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在基金中累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产业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0.5%;(2)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在基金中累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
(五)规范运营: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基金管理人须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营报告、返投报告、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和资金托管报告等。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母子基金进行审计。
(七)风险控制:江岸基金采取专项检查等措施规范投资项目或基金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形式:原则上应为有限合伙制。
(二)注册区域:江岸基金参与设立的基金应当在江岸区注册。
(三)基金规模:江岸基金投资设立的母基金,原则上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设立的产业发展子基金,原则上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江岸基金投资设立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原则上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募资情况:申请新设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基金申报方案获得通过后,在江岸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前,该申报方案中基金管理人及主发起人不得变动。
(五)出资比例:江岸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20%,在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均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江岸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江岸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同支母子基金,江岸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50%。
(六)出资顺序:江岸基金出资可以一次认缴、分期出资,具体出资方案及出资顺序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进行约定,原则上应在其他社会出资人缴付出资后,按比例出资。
(七)存续期限:江岸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存续期内遇有重大事项变更或者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
(八)投资领域:母子基金主要支持于江岸区重点发展产业体系,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发展。江岸基金参与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支持江岸区种子期、初创期及早中期项目:
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2)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3)职工人数不高于300人;(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5)职工中直接从事科研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
早中期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2)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3)职工人数不高于500人;(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同等条件下,江岸基金优先考虑重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申请。
(九)返投要求:
1、江岸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在本区投资比例应当在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原则上不低于江岸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较高或者规模较大的母子基金,返投要求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
2、属于返投的具体情形:
(1)投资注册地在江岸区内的企业;
(2)基金投资期内,基金投资于外区企业的,以下情形可视同返投,具体包括:基金投资的外区企业注册地迁至江岸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基金投资的外区企业被江岸区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计入返投;基金投资的外区企业在江岸区设立法人主体,且开展实际生产销售、研发等活动的,对江岸区的实际投资额可计入返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投资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落户江岸区,经招商部门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计入返投;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符合前述标准的,基金设立后年度的实际新增投资额可计入返投,但如其他基金中有江岸基金出资,则新增投资额不重复计算返投。
(十)基金相关费用承担: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尽调和第三方合规性审查等费用原则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投资决策:母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决策。江岸基金原则上不参与母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但会通过项目合规性审核、委派观察员或投委会委员、对基金托管账户监管等措施,维护江岸基金权益。上述约定应在参与设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章程)中进行明确。
(十二)专注度要求:基金合伙协议须对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等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在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基金管理人不得再向江岸基金重复申请募集、设立相同类型的其他基金。
(十三)资金托管: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在中国境内设立5年以上,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托管经验,且近3年无重大过失、无不良处罚记录。托管银行接受基金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资金托管报告。
(十四)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五)投资限制: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六)强制退出:江岸基金对违规、违约基金享有强制退出权。基金管理人投资未达到江岸基金相关制度办法、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恢复其正常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启动退出程序。启动退出程序后,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江岸基金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公允价值与江岸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孰高执行。因江岸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前述违规、违约情形包括:
1、母子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2、基金设立方案决策通过,未在12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3、母子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后,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次出资的;
4、江岸基金出资拨付至母子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未实际投资的;
5、母子基金或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或者基金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的;
7、其他不符合有限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四、母子基金申报工作程序
(一)公开征集。根据江岸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在江岸基金网站发布征集公告,受理申报;
(二)受理立项。母子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公告附件提交申报材料,管理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对立项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决策。按市场化方式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基金进行决策,并报江岸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公示。在江岸基金网站上对拟投基金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申请机构按照本公告附件提交书面材料(纸质盖章材料4份,电子材料包括纸质盖章材料扫描件1份和可编辑的word、excel等格式1份)。管理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并适时要求申请机构进行补充。
(二)管理公司负责江岸基金参股基金申请受理、相关咨询与服务及审查等工作。
联系电话:027-83918566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石桥一路3号黄浦科技大厦A座11楼
六、其他
(一)本公告由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已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
(三)本公告未规定的,参照《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江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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