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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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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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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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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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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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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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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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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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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奖励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2.《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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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给付 |
向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应急救助补助和物资 |
1.《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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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给付 |
向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 |
1.《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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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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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防震减灾事项的监督检查 |
1.《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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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 (行政备案) |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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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 (行政备案) |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第二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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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强制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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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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