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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消防救援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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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10:00:00来源:区消防救援大队

江岸区消防救援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类型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层级

备注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流程,参见附件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市级区级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非告知承诺流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市级区级


3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市级区级


4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5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6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7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8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9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10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11

占用防火间距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12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13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14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1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市级区级


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市级区级


17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市级区级


18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市级区级


19

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市级区级


20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市级区级


21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市级区级


22

阻碍执行职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市级区级


23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市级区级


24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市级区级


25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市级区级


26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27

过失引起火灾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28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29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30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31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32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33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

市级区级


34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市级区级


35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市级区级


36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市级区级


37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市级区级


38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

市级区级


39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八条

市级区级


40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市级区级


41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级区级


42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区级


43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区级


44

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区级


45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46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47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48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49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50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5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市级区级


52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53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54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55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56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57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58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59

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市级区级


60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61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条

市级区级


6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市级区级


63

火灾事故调查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市级区级


64

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市级区级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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