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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和城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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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1:47:28来源: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区自然资源和城建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类型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层级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第三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三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3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4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5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6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

区级

拟保留

7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8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区级

拟保留

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
2.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11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10

行政处罚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3年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

区级

拟保留

11

行政处罚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2.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11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12

行政处罚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11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13

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2.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11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14

行政处罚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15

行政处罚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2.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1027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3.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16

行政处罚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17

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汇交人不依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17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区级

拟保留

18

行政处罚

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17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区级

拟保留

19

行政处罚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20

行政处罚

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21

行政处罚

未经审核擅自编制公开出版的地图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22

行政处罚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23

行政处罚

未办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手续擅自使用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24

行政处罚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或者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八条、第二十条

区级

拟保留

25

行政处罚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测绘项目登记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26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2.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2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2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1.《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第四十二条
2.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29

行政处罚

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或者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30

行政处罚

对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31

行政处罚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采矿、削坡、抽取地下水、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3.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11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32

行政处罚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从事工程建设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33

行政处罚

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保护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1.《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2.
《武汉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2211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五十条

区级

拟保留

34

行政处罚

擅自复制、转让、转供或者对外发布(含在公共信息互联网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0号,2021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35

行政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36

行政处罚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土地调查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37

行政处罚

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38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第四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39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40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41

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区级

拟保留

42

行政处罚

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政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4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44

行政处罚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45

行政处罚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46

行政处罚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47

行政处罚

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48

行政处罚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49

行政处罚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50

行政处罚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51

行政处罚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52

行政处罚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

区级

拟保留

53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54

行政处罚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55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56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57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58

行政处罚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59

行政处罚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60

行政处罚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61

行政处罚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区级

拟保留

62

行政处罚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63

行政处罚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64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65

行政处罚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66

行政处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区级

拟保留

67

行政处罚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9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68

行政处罚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9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6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70

行政处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七十四条

区级

拟保留

71

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72

行政处罚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73

行政处罚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74

行政处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7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7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77

行政处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78

行政处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79

行政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区级

拟保留

80

行政处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81

行政处罚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82

行政处罚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83

行政处罚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未按照规定履行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2.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第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84

行政处罚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8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86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8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8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8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0

行政处罚

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1

行政处罚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2

行政处罚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3

行政处罚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4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五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5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的三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五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6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二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六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六条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99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四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五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0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1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五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2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一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3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四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4

行政处罚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作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法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5

行政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五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6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五十七条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五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8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0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十五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0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实施的两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十二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修订)》第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5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6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对检测机构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7

行政处罚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8

行政处罚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第四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1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0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1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2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4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5

行政处罚

安装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6

行政处罚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三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7

行政处罚

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8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29

行政处罚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0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1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2

行政处罚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未依法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企业未依法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3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4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5

行政处罚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实施的三项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6

行政处罚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实施的五项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二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7

行政处罚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实施的五项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39

行政处罚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实施的五项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0

行政处罚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六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2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3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实施的七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4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实施的七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6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7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8

行政处罚

对工程施工单位等与同一作业区域内其他可能相互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49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实施的两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0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实施的五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1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2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实施的两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3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十四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4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八十九条实施的两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八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5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八十六条实施的三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八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6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八十三条实施的六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八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7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8

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拒不接受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二条、第九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59

行政处罚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等作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0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使用单位等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九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1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拆卸单位以及有关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七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2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修正)》第二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3

行政处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4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5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6

行政处罚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十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八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7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七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8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69

行政处罚

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0

行政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
2.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五十三条
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九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1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2

行政处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3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条
2.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第三十四条
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第五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4

行政处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5

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6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八条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7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8

行政处罚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79

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0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1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调价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2

行政处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3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第三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5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第三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第四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7

行政处罚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第四十一条实施的三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第四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8

行政处罚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第四十二条实施的两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三十号)第四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8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的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第三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0

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三十八号)第三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1

行政处罚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六十四条

2.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二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2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3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检测人员实施的四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4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实施的九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5

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实施的七项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6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7

行政处罚

限额以上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十九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1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19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围挡设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型和高度的。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0

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二)施工机具设备以及建筑材料未按照规定堆放的;(三)施工现场排水不畅,造成大面积积水的;(四)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的。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1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2

行政许可

地图审核

1.《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条
2.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三条 、第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3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
2.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3.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00号)第二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六条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条
3.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4.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
5.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5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条
3.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6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二十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6.《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7.《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7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二十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主席令第一二三号)第二十五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条6.《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8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09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条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1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1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12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
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13

行政确认

不动产统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14

行政强制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215

行政强制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武汉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区级

拟保留

216

行政强制

对从事来华测绘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区级

拟保留

217

行政检查

对基础测绘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发〔20107号)第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218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区级

拟保留

219

行政检查

对工程施工单位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第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20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

1.《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根据20159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2.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221

行政检查

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防尘规定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
建议修改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22

行政检查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223

行政检查

对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行政检查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区级(限额以上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拟保留

224

行政检查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三十六条
2.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条
3.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25

行政检查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26

行政检查

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27

行政检查

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28

行政检查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29

行政检查

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30

行政检查

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31

行政检查

对一书三证的核发情况的行政检查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区级

拟保留

232

行政检查

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217)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区级

拟保留

233

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发包及履约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四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34

行政检查

对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
2.
《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第十五条
3.
《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2022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235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地图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4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2.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236

行政检查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六十条

区级

拟保留

237

行政检查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2.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3.
《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202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4.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第五条、第六条

区级

拟保留

238

行政检查

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区级

拟保留

239

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240

行政检查

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开展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94日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区级

拟保留

241

行政检查

对从事来华测绘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修订) 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2019修正) 第四条

区级

拟保留

242

行政检查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2.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区级

拟保留

243

行政检查

对房屋建筑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44

行政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

区级

拟保留

245

行政检查

对临时使用集体土地许可、内容、期限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
3.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五点
4.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21号)第二十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46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
2.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2010年修正)第四条
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字第26号,1995年修正)第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47

行政裁决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2.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五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48

其他类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第二十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49

其他类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0

其他类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第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1

其他类

房屋建筑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2

其他类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招标控制价备案

1.《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条
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3

其他类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4

其他类

房屋建筑设施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 第十一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5

其他类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九十三号)第十条

区级

拟保留

256

其他类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7

其他类

国土资源信息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262号)第七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8

其他类

测绘信息查询服务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59

其他类

测绘成果提供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正)第三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六十九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60

其他类

测绘项目登记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湖北省政府令第346号)第三条、第四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61

其他类

自然资源档案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二十八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62

其他类

测绘与地理信息信用信息查询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第九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63

其他类

不动产权属证明网上查询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六条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网上办理

拟保留

264

其他类

地图服务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六十四号)第六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265

其他类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无审核)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

市级区级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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