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武汉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3号),进一步规范江岸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江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能
联席会议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研究制定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指导各单位做好行政调解相关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全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人资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河湖长制办)、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体育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医保局、区金融局(区金融办)、区更新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大数据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园林局、区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江岸社保处。
区司法局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通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区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工作实际,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有关事项;或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调研,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
(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本区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措施应经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有分歧意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请示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并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跨街道、跨部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我区行政调解工作。
四、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
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区司法局,具体负责全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全区行政调解工作;及时研究全区行政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指导、推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三)负责推广全区行政调解工作中好的做法,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促进各成员单位间行政调解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四)负责协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衔接,形成合力。
(五)各成员单位对行政调解主体有争议的,或调解主体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工确定调解主体或调解牵头单位。
(六)负责对全区行政调解信息进行综合汇总、分析和统计。
(七)负责对各成员单位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年法治政府考核。
(八)负责研究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建设、经费保障等长效机制。
(九)承担本制度的具体解释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明确具体科室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统筹协调本单位与联席会议的沟通协作,确保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二)根据“谁执法谁调解、谁主管谁调解”权责一致原则,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经营、知识产权等事宜产生的民事纠纷,按照“自愿平等、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行政调解。
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科室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参与协调处理。
(三)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可以主动进行行政调解。
(四)对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统计、反馈和存档,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
1. 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
2. 本单位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及年度行政调解数据统计等;
3. 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
4. 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调解范围的民事争议纠纷,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调解主体。
(六)建立本单位行政调解宣传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七)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履行联席会议的决议和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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