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灵活、高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与优势,不断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始发阶段,全力维护江岸辖区的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的原则,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信访、仲裁调解以及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相互衔接的“五调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化解矛盾,防止纠纷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江岸法治示范区。
三、工作范围
区法院(含基层法庭)在立案前、庭审前或审理中,可以将下列民事纠纷案件移交给在区司法局依法备案成立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或者委托调解:
(一)家事纠纷案件;
(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五)医疗纠纷案件;
(六)物业纠纷案件;
(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八)买卖、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
(九)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区司法局在区法院立案庭和各诉讼服务中心、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协调办理区法院或者基层法庭诉前或者委托的调解事宜。
(二)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立案登记前的诉前调解对接机制。区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评估适宜调解的,可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将纠纷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或者由其分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区法院在诉前调解时应制作《诉前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诉前调解期间不计入审查立案期限。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区法院出具《诉前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结果。对达成有给付内容或者履行期限的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区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区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2、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区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根据纠纷性质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或者由其分流到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区法院在委托调解时应制作《委托调解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委托调解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区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反馈调解工作结果。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区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由法院审查出具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区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三)规范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1、可以诉前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区法院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其负责调解或者转办。
2、人民调解组织在收到区法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诉前调解或者委托调解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人民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或者在调解期限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区法院书面函告。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要有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人员及各方当事人须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上签字。
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除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外,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规范的调解卷宗,并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
5、区法院自移送诉前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反馈函》或者《委托调解反馈函》,或者各方同意延长调解时间的反馈材料,视为未达成调解协议,区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恢复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江岸辖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协调解决人民调解与诉讼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联席会议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轮流召集,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双方应当确定专人作为日常联络员。
(二)建立互联互通制度。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应当保障信息渠道畅通,每半年至少相互通报一次诉调对接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可随时沟通。对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区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反馈司法局。
(三)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区法院和区司法局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特别是专职调解员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调解技能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等多种途径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四)建立对接激励制度。要建立与调解数量、结果相关联的激励制度,对在诉调对接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可以适时予以表彰奖励,促进诉调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注重宣传,扎实推进。区法院和区司法局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定期发布诉调对接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势,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影响力和知名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方式,全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向纵深发展。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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