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武汉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及时、有效、规范衔接,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综合调解优势,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构建纠纷多元化解体系,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市域治理现代化,全力维护江岸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原则,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信访、仲裁调解以及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相互衔接的“五调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化解矛盾,防止纠纷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建设“平安江岸”、“法治江岸”。
三、受理范围
对于下列范围的民事纠纷,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衔接:
(一)劳动争议纠纷;
(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三)旅游纠纷;
(四)知识产权纠纷;
(五)物业管理争议纠纷;
(六)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七)消费者权益纠纷;
(八)环境污染赔偿纠纷;
(九)其他依法可以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
四、衔接方式
(一)邀请调解。对于依法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指派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活动。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受理的重大或者社会影响广泛的民事纠纷,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联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二)委托调解。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与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登记后,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并征得人民调解组织同意后,出具委托调解函,由双方当事人执函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委托函后,及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反馈函,函告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协议内容经审查认为自愿、合法的,出具行政调解协议书。
(三)移送调解。对于适合进行人民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登记后,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向其住所地、矛盾纠纷发生地等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申请人民调解。行政机关办理移送手续后终结行政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受理。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人民调解反馈函,函告移送的行政机关。
五、衔接程序
(一)有关行政调解组织对于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的案件,应先进行登记。委托调解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调解组织终止调解程序。对于移送调解的案件,相关的行政调解组织在办理移送后终结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
(二)经委托、移送人民调解的案件,由受理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行调处。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告知行政调解组织,有关行政调解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恢复行政调解或终止行政调解。
(四)行政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运用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避免矛盾或纠纷激化。
(五)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委托、邀请和移送调解的,应通过“以案定补”方式对相关的人民调解员的误工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六)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协作完成的调解事项,参与调解的行政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在调处完毕后及时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七)当事人就调解协议书申请司法确认的,按照《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落实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互动的具体事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行政机关对参与化解重大的行政争议或者社会影响广泛的民事纠纷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要坚持不懈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进一步充实行政调解队伍,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或行政调解工作室,补充行政调解员,开展行政调解专题培训,切实提高行政调解能力和水平,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力量的双向交流合作,实现多方调解资源和力量的整合利用。
(三)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协调作用,依托联席会议等机制,健全告知引导机制、纠纷分流机制,完善移送调解、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等程序,加强调解协议的保障机制,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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