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1 | 江岸区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发放补贴标准分别为140元和100元; 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发放补贴标准分别为120元和9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全市城乡户籍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 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可以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以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3.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4.服刑、去世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①《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的通知》(武民政武民政【2021】18号) ②《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残联 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武民政〔2020〕18号) |
2 | 江岸区民政局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儿童保障) | 1.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均可享受补贴,应保尽保;2.2022年4月1日起保障标准:1820元/人/月 | 1、孤儿是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 1.《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1〕11号);2.《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武民政[2011]65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
3 | 江岸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每年还可享受春节慰问、生日探望、定期体检关爱活动,分别按标准500元/人安排。 |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武汉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无武汉市户籍) | 关于印发《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民政规[2019]1号) |
4 | 江岸区民政局 | 城市低保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2.2022年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910元∕人•月。 | 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 《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武民政规[2020]2号) |
5 | 江岸区民政局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2.2022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16807元∕人•年。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6 | 江岸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临时救助标准主要根据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际遭遇困难人数,按照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数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紧急入院治疗;3.紧急救治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病患者;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民政【2019】35号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武民政规【2017】1号) |
7 | 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人口。 补助标准:600元/人•年 | 准入条件: 经登记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排他条件: 1.非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2.上年度原迁农村移民中的死亡人口; 3.在编在岗的财政供养人员。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发〔2006〕53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 |
8 | 江岸区卫健局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计生特扶) | 范围: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女方已年满49周岁的夫妻。 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中央标准350元/人·月,省级标准580元/人·月,市级标准660元/人·月。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中央标准450元/人·月,省级标准750元/人·月,市级标准900元/人·月。 |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9 | 江岸区卫健局 | 特扶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抚慰金) | 10000元/家庭 | 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10 | 江岸区卫健局 | 失独人员3500扶助金 (特扶3500) | 3500元/人 | 退休或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 | 武办文[2015]80号 |
11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贴 | 单户户籍中户主及其近亲属有两人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100元/人/月 | 具有本区户籍、单户中户主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武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 | 《江岸区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岸残联[2014]1号 |
12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精神、智力居家养护补贴 | 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及不享受重度护理补贴的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100元/人/月 | 户籍和残疾关系均在江岸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界定的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及不享受重度护理补贴的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关于落实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居家养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岸残联[2013]1号 |
13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 |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本科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专4000元/人/年;本科及以上5000元/人/年 | 1、持有《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大学(大专)的享受武汉市城镇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2、持有武汉市户口和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大学(大专、中央电大武汉残疾人教育学院)的残疾学生。 | 《武汉市就读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实施方案》武残联[2012]21号 |
14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 | 1、受益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3)已在省直或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4)在集中申报期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 2、补贴标准: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80%给予补贴(以下简称80%补贴)(按月份核算)。其中: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只参加了一项,则按参保险种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缴费额的80%给予补贴。 在申报享受补贴期内,已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的缴费额的60%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60%补贴),剩余20%部分由残联部门给予补贴(按月份核算)。 |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3)已在省直或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4)在集中申报期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 |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武残联〔2021〕 16 号 |
15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自主创业补贴 | 1、受益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在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创业补贴资金。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10000元。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在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创业补贴资金。 |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武残联〔2021〕 16 号 |
16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湖北省残疾人技术能手扶持 | 受益范围:湖北省籍处于就业年龄段、在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技术专长并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城乡残疾人。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 2.湖北省籍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3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技术专长并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4.从事多种形式就业,在就业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相关技术职称或相关荣誉的优先考虑(附相关佐证资料)。 5.实现相对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残疾人文艺、体育领域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 湖北省籍处于就业年龄段、在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技术专长并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城乡残疾人。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无任何不良记录。 2.湖北省籍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 3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技术专长并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4.从事多种形式就业,在就业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过相关技术职称或相关荣誉的优先考虑(附相关佐证资料)。 5.实现相对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残疾人文艺、体育领域除外) | 《关于印发《湖北省培育残疾人技术能手扶持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函〔2018〕15 号 |
17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分散培训补贴 | 具有武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费用先由残疾人本人垫付,培训结束后由区残联按规定给予补贴。 | 分散参加培训的残疾人,须向户籍所在地区残联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行补贴。 | 《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武残规﹝2021﹞1号) |
18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省残疾人创业扶持“双百工程”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5000元/人(一次性扶持)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在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残疾人,可在工商执照所在地申请。 | 关于印发《湖北省阳光助残创业扶持“双百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18〕6 号) |
19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 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 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 | 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残联发〔2021〕12号) |
20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260元/年/人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管理办法》(鄂残联办发〔2018〕5号) |
21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 | 按月发放,150元/人/月 | 持有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 | 《关于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办法的通知》(武残联[2012]56号) |
22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补贴 | 按月发放,30元/人/月 | 年满16周岁,持有听力、言语残疾证(1-4级)本市户籍的听力、言语残疾人。 | 《关于对我市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信息补贴费的通知》(武残联〔2013〕9号) |
23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驾照补贴 | 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 | 按照2022年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残疾人考取驾驶证做出了相关规定,新规定一定程度放宽了身体要求。领取机动车驾照的残疾人每人获一次性补贴资金为1000元。 | 《关于对我市残疾人学习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通知》(武残联〔2011〕68号) |
24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补贴 | 按年发放,≦3600元/人/年 | 1、持武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享受城乡低保政策或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住院精神残疾人; 2、大部分区残联与医院结算,少数与个人结算。 | 《关于加强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武财社〔2012〕223号) |
25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肢体残疾人矫正手术补贴 | 按年发放,1.5万元/人/年 | 经医学筛查适合进行康复矫治手术的15周岁以上(含15周岁)的本市持证贫困肢体残疾人,包括马蹄足畸形、脑瘫肢体畸形、膝关节屈曲畸形、臀肌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等。 | 《关于做好肢体残疾康复矫治手术工作的通知》(武残康【2010】4号)和《关于改进贫困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补贴项目的通知》 |
26 | 江岸区医保局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对所有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以及支出型贫困A类、B类以及因病致贫对象的门诊重症和住院进行医疗救助。除因病致贫对象外其他对象门诊重症按病种救助50%或100%的医疗救助,5000和10000元封顶。特困供养、孤儿、低保对象和支出型贫困A类住院按8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7万元封顶。低收入对象和支出型贫困B类住院按7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4万元封顶。因病致贫对象住院按6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3万元封顶 | 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以及支出型贫困A类、B类以及因病致贫对象 | 1.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32号); 2.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武民政规〔2018〕2号) |
27 |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 1.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 |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 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本条所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 高校毕业生(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 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简称“九类人员”。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项目制培训对象包括以上(一)至(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除登记失业人员外,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补贴对象也可享受培训补贴。 |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人-4000元/人;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1500元/人 | 《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
28 |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 2.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 1、具有我市户籍,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9类就业困难人员。 2、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 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 ]21号) ; 2、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函〔2016 ]28号) ; 3、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流程的通知》〔武人社发[ 2017〕49号) ; 4、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表的通知》(武人社函〔2019〕15号); 5、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武人社函〔2019〕45号)。 |
29 |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鉴补贴) | 根据2018年9月5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8〕33号)文件规定,武汉市户籍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的以下六类人员,初次通过社会化考试并在武汉地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鉴定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五)贫困家庭子女(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 (六)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六类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鉴定补贴。在外地已经享受鉴定补贴的人员,不能再在我市申请鉴定补贴。已经取消的职业工种,不再纳入鉴定补贴申请范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参加职业能力鉴定考试规定缴费金额据实补贴。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参加职业能力鉴定考试规定缴费金额据实补贴 | 《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30 | 江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复员补助) | 受益范围: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 补助标准: 1.抗战时期入伍:(2020年1-7月补助1515元,2020年8-12月月补助1665元);(2021年1-7月年抚恤1665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1865元) 2.其他时期入伍:(2020年1-7月补助1475元,2020年8-12月月补助1625元);(2021年1-7月年抚恤1625元,2021年8-12月年抚恤1825元) | 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 (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31 | 江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带病回乡) |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后从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 3.退伍回乡后家庭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705元/月 | 准入条件: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或档案记载; 3.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排他条件: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在职和退休人员; 2.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3.对部分自行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非低收入家庭中的优抚对象。 4.享受其他国家抚恤补助 |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武退役军人文〔2021〕5号)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意见》(武退役军人文〔2020〕28号) |
32 | 江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烈子补助) | 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2.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3.已年满60周岁 补助标准:590元/月 | 准入条件: 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2.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3.年满60周岁。 排他条件: 1.未满60周岁; 2.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在职和退休人员; 3.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4.对部分自行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非低收入家庭中的优抚对象; 5.享受其他国家抚恤补助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意见》(武退役军人文〔202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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