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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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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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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岸区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发放补贴标准分别为170元和130元; 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发放补贴标准分别为150元和12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全市城乡户籍统一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
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可以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本市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以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3.服刑、去世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
①《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武民政【2025】6号) ②《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残联 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武民政〔202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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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岸区民政局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儿童保障) |
1.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均可享受补贴,应保尽保; 2.2025年7月1日起保障标准:2140元/人/月。 |
1.孤儿是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发放。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
1.《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1〕11号); 2.《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武民政〔2011〕6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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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岸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每年还可享受春节慰问、生日探望、定期体检关爱活动,分别按标准500元/人安排。 |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武汉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始发依据);符合年龄条件的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无武汉市户籍) |
关于印发《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民政规[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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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岸区民政局 |
城市低保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2.2025年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070元∕人•月。 |
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
①《武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武民政规〔2020〕2号)②《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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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岸区民政局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特困供养保障范围。2.2025年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14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为1391元/人·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为749元/人·月;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标准为849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105元/人·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①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②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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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岸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根据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情况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一)急难型救助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以内。 (二)过渡型救助标准。根据实际困难情形及持续状况确定,人均救助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6倍以内,且年度内救助不超过 1次。 (三)支出型救助标准。根据对象类别、支出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分档确定。其中,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户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6倍; 低保家庭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9倍;特困人员人均救助金额分别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 12倍。 |
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过渡型、支出型三类。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紧急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二、过渡型临时救助:1.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2.毕业一年内无法就业,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独立生活的大学生;3.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两年内未能融入社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依靠自身或家庭无法摆脱困境,且其他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人员。三、支出型临时救助:因教育、医疗等因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低收入人口。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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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岸区水务和湖泊局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人口。 |
准入条件: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发〔2006〕53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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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岸区卫健局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计生特扶) |
范围: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女方已年满49周岁的夫妻。 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中央标准350元/人·月,省级标准580元/人·月,市级标准660元/人·月。 |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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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岸区卫健局 |
特扶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抚慰金) |
10000元/家庭 |
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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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岸区卫健局 |
失独人员3500扶助金 (特扶3500) |
3500元/人 |
退休或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 |
武办文[2015]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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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贴 |
单户户籍中户主及其近亲属有两人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100元/人/月 |
具有本区户籍、单户中户主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持有武汉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 |
《江岸区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岸残联[20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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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精神、智力居家养护补贴 |
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及不享受重度护理补贴的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100元/人/月 |
户籍和残疾关系均在江岸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界定的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及不享受重度护理补贴的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关于落实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居家养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岸残联[2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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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 |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本科院校(含特教学院)以上,接受正规国民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大专4000元/人/年;本科及以上5000元/人/年 |
1、持有《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大学(大专)的享受武汉市城镇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
《武汉市就读中专以上学校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费补助实施方案》武残联[201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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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灵活就业残疾人社保补贴 |
1、受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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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扶持力度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武残联〔2021〕 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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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自主创业补贴 |
1、受益范围: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在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创业补贴资金。 |
《关于加大扶持力度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武残联〔2021〕 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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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湖北省残疾人技术能手扶持 |
受益范围:湖北省籍处于就业年龄段、在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技术专长并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城乡残疾人。 |
湖北省籍处于就业年龄段、在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技术专长并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城乡残疾人。 |
《关于印发《湖北省培育残疾人技术能手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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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分散培训补贴 |
具有武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费用先由残疾人本人垫付,培训结束后由区残联按规定给予补贴。 |
分散参加培训的残疾人,须向户籍所在地区残联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行补贴。 |
《武汉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武残规﹝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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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省残疾人创业扶持“双百工程” |
湖北省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5000元/人(一次性扶持)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在我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残疾人,可在工商执照所在地申请。 |
关于印发《湖北省阳光助残创业扶持“双百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18〕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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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
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
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 |
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残联发〔20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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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260元/年/人 |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鄂残联办发〔20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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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 |
按月发放,150元/人/月 |
持有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 |
《关于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办法的通知》(武残联[201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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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补贴 |
按月发放,30元/人/月 |
年满16周岁,持有听力、言语残疾证(1-4级)本市户籍的听力、言语残疾人。 |
《关于对我市听力、言语残疾人发放信息补贴费的通知》(武残联〔20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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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驾照补贴 |
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 |
按照2022年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残疾人考取驾驶证做出了相关规定,新规定一定程度放宽了身体要求。领取机动车驾照的残疾人每人获一次性补贴资金为1000元。 |
《关于对我市残疾人学习汽车驾驶技能培训给予补贴的通知》(武残联〔201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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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补贴 |
按年发放,≦3600元/人/年 |
1、持武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享受城乡低保政策或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住院精神残疾人; |
《关于加强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康复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武财社〔2012〕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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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残疾人联合会 |
肢体残疾人矫正手术补贴 |
按年发放,1.5万元/人/年 |
经医学筛查适合进行康复矫治手术的15周岁以上(含15周岁)的本市持证贫困肢体残疾人,包括马蹄足畸形、脑瘫肢体畸形、膝关节屈曲畸形、臀肌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等。 |
《关于做好肢体残疾康复矫治手术工作的通知》(武残康【2010】4号)和《关于改进贫困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补贴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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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江岸区医保局 |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
对所有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以及支出型贫困A类、B类以及因病致贫对象的门诊重症和住院进行医疗救助。除因病致贫对象外其他对象门诊重症按病种救助50%或100%的医疗救助,5000和10000元封顶。特困供养、孤儿、低保对象和支出型贫困A类住院按8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7万元封顶。低收入对象和支出型贫困B类住院按7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4万元封顶。因病致贫对象住院按60%的标准进行医疗救助3万元封顶 |
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以及支出型贫困A类、B类以及因病致贫对象 |
1.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32号); 2.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武民政规〔20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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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
1.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 |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 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本条所列人员: |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人-4000元/人;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1500元/人 |
《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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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
2.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
1、具有我市户籍,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9类就业困难人员。 2、具有我市户籍,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
1、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相关社会保险补贴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办〔2015 ]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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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鉴补贴) |
根据2018年9月5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8〕33号)文件规定,武汉市户籍或持有《武汉市居住证》的以下六类人员,初次通过社会化考试并在武汉地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鉴定补贴: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申请人参加职业能力鉴定考试规定缴费金额据实补贴 |
《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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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江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复员补助) |
受益范围: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 |
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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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江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带病回乡) |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后从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 3.退伍回乡后家庭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705元/月 |
准入条件: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落实工作的通知》(武退役军人文〔2021〕5号)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意见》(武退役军人文〔202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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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江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3.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烈子补助) |
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2.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3.已年满60周岁 补助标准:590元/月 |
准入条件: 1.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意见》(武退役军人文〔2020〕28号)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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