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边栏
城市日历 查询服务
政务微信
无障碍
智能问答
收起边栏

【控辍保学】江岸区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打印】 【下载】 【 字体:   】
2023-12-18 16:24:04来源:区教育局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导处建立学籍管理人册相符检查制度。开学第一天,各班主任清查本班学生人数并报教导处。教导处分管学籍干部在开学十天内根据分班名册到各班清查人数,并将各班清查结果书面报告校长。

第十七条   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事)不能到校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缺课者作为旷课,并视其情节和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学生半天不到校,班主任应立即与其家长联系,如情况不明需报教导处;一天不到校,教导处报校长室;三天不到校,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主动与家长联系,直到学生返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学生失踪、重大事故、重伤、死亡等情况,学校应立即将详细情况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死亡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校上报辍学生报告书。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