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辍 学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在校学生流失报告制度,学校应随时将流失情况上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导处建立学籍管理人册相符检查制度。开学第一天,各班主任清查本班学生人数并报教导处。教导处分管学籍干部在开学十天内根据分班名册到各班清查人数,并将各班清查结果书面报告校长。
第十七条 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者,经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学籍按休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报请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学生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事)不能到校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而缺课者作为旷课,并视其情节和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学生半天不到校,班主任应立即与其家长联系,如情况不明需报教导处;一天不到校,教导处报校长室;三天不到校,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主动与家长联系,直到学生返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学生失踪、重大事故、重伤、死亡等情况,学校应立即将详细情况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死亡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校上报辍学生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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