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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武汉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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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16:34:39来源:区教育局


第十四条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尽力做好学生劝返工作,并记录三次以上的与家长和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拒不返校的,学校应将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

(二)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辍学学生返校就读,小学辍学不超过6年及年龄不超过15岁,初中辍学不超过3年及年龄不超过18岁,学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辍学前的年级作插班处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级就读的,经区学籍主管部门核实电子学籍系统有辍学学生劝返工作过程记载,其学籍可按休学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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