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两个关于特种设备的新规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3号)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4号)
这两个规定将推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及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那么两个规定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重点呢?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以两个规定配套的《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为参考模板,衔接现行质量安全责任分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具体要求
(一)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但不得兼任质量安全员;
(二)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且一个质量安全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岗位;
(三)除上述两点外的其他情形,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四)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充装单位安全责任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充装单位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与原有的使用安全责任分工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两个规定配套的《安全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为参考模板,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建立使用单位、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
具体要求
(一)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分别担任,并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持证要求进行配备;
(二)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可以兼任;
(四)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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