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审撤听字〔2025〕068号
武汉吉佰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武汉吉佰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武汉吉佰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武汉吉佰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6年9月23日设立登记中汪梦阳为公司持股10%的股东的登记事项及汪梦阳任职公司监事的备案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单位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27-82902366)
武汉市江岸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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