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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告送达通知书
因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岸市监企罚告字〔2025〕00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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