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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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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7 00:00 |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人民政府201981日印发2023年117日修订)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江岸区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直至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367号)及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文件规定,结合江岸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民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桥隧、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中毒感染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及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校园及周边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岸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1.5.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调度辖区应急资源,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加强统一指挥。

1.5.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充分整合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辖区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5.5 依法管理,科技支撑。

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管理活动,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5.6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

江岸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6.1 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

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指导、协调和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送区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由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部门会议审议,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以部门名义印发,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6.2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应急预案,是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组织制订,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单位或基层组织名义印发,视情报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6.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工作手册是区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和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方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委领导下,统一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设立江岸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组成。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区应急委主任,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区委有关领导、副区长、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2.1.1 区应急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研究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3)研究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政策和重大问题;

(4)组织审议和修改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指挥超出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6)协调衔接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2.1.2 区应急办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和区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

(2)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统筹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统筹协调全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建设;

(4)落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办分设防汛抗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管理5个工作组。区水务和湖泊局牵头负责防汛抗旱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公共卫生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社会安全领域应急管理工作。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称专项应急委员会)负责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1防汛抗旱领域

设立水旱灾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水务和湖泊局牵头组织工作。

2.2.2 自然灾害领域

设立地震灾害、自然灾害(救助)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地质灾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设立雨雪冰冻灾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组织工作。

2.2.3 事故灾难领域

设立工商贸安全生产事故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事故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火灾事故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事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供水突发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水务和湖泊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供电突发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事件、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江岸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既有房屋垮塌事故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组织工作。

2.2.4 公共卫生领域

设立公共卫生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工作。

2.2.5 社会安全领域

设立恐怖袭击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舆情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生活必需品及成品油市场供应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工作。

设立粮食供应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工作。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分局由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2.6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2)贯彻落实区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突发事件要求;

(3)制定并实施区专项应急预案;

(4)组织、协调和落实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5)指挥处置突发事件;

(6)指导、协助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遇区人民政府职能调整,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重新确定由区应急委研究决定。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办)负责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设在承担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

2.2.7 区专项应急办的职责任务:

(1)贯彻落实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事项;

(2)贯彻落实区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突发事件要求;

(3)负责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的搜集、研判和报送工作;

(4)落实区专项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区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常见区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

区水务和湖泊局:城市渍水、水利基础设施事故。

区园林局:园林有害生物灾害、绿化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公园(广场)踩踏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公安分局: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群体性事件。

区建设局:建筑施工事故。

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事件、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

区教育局:校园安全事件、校车安全事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大面积停电事故、通信基础设施事故。

区文化和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体育场(馆)踩踏事件、文物建筑(博物馆)突发事件。

区民政局:养老机构突发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接种事件。

区委宣传部: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区委办:涉外突发事件。

区委统战部:涉台突发事件。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涉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区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安全事件。

2.3.1 区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任务:

(1)负责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有关部门应急预案;

(3)支持、配合其他部门组织开展的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4)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遇政府职能调整,区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重新确定由区应急委研究决定。

2.4 单位和基层应急机构

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居(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5 重大活动应急机构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

区相关部门按照常态工作体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区相关应急机构提供支援。

2.6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事件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及以上事件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7 专家组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8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本地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本地及跨区域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2.8.1负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区级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的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区级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危化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相应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2)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建油气长输管线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油气长输管线灾害事故应急处置。

(3)区建设局牵头组建区管理房屋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建筑工程事故应急处置。

(4)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组建既有房屋工程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自建房、危房应急处置。

(5)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城市管理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融雪除冰以及城镇燃气等领域应急处置;牵头组建公路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公路设施恢复、事故车辆危化品转运、救灾物资运输保障等应急处置。

(6)区水务和湖泊局牵头组建内涝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内涝抢排、易渍水点位看守等应急处置;指导供水企业组建供水保障应急队伍,负责输水工程事故、供水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对,开展应急供水救援。

(7)区交通大队牵头组建道路交通事故清障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非危化品运输车辆应急清障。

(8)江岸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建环境污染、辐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参与危化品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

(9)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协调武汉供电公司组建江岸区对口专业供电抢修应急队伍,负责区内毁损供电线路、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用电等应急处置;协调通信企业组建江岸区对口通信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区内通信网络和应急抢修通信设施,保障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通信畅通。

(10)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队伍,负责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技术检测、评估、鉴定指导等应急工作。

各部门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建与其职能相适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街道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街道队伍规模不少于30人,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发放、灾后重建等任务。

三、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区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订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公共卫生保障能力、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相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者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该在居(村)委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任务。

3.2.2 预警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蓝色)、三级(较大/黄色)、二级(重大/橙色)、一级(特别重大/红色)。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发布和解除

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可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者部门承担。

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预警发布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发布、调整或者解除预警,应当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及时向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如实向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一般突发事件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

原则上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可越级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必须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补充报告。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调动辖区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上报,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2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避险警告;

4紧急调配辖区的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5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建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3 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应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需要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的,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原则上,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响应;或者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直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或委托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响应;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直接启动Ⅲ级响应。

(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会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或者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会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或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启动I级应急响应。

各类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具体界定,按照国家、湖北省及武汉市划分的标准执行,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区应急委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3.3.4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责任主体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应急指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各街道办事处、区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要求,在区应急委(办)、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专业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报告,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运行后,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市级工作组到现场时,区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处置的,从其规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3.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应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区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⑥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保障受灾群众衣食住行、医疗、通信等基本民生;

⑧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⑨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⑩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制和处置污染物;

⑪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应对: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给水等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进出现场的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要害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必要时在重要机关、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 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区人民政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事发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事发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3.3.7 扩大响应

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相关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对灾情进行研判,或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继续升级响应等级的,由区应急办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报告市应急办,建议进一步扩大响应。

3.3.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依照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宣传部统筹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区宣传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3.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相关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宣布应急结束。事件处置情况要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4 后期工作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社会援助

区应急办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社会援助机制,鼓励并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和捐赠。

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区应急办、区专项应急办及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4.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恢复重建工作中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灾害、衍生事件的发生。

根据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3.4.4 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损失;

2事故事件的性质、影响;

3处置措施及经验教训;

4恢复重建的计划安排;

5其它意见或建议。

属于责任事故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每年1月上旬,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向区应急委(办)书面报告情况。

四、支持保障

4.1 队伍保障

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支撑保障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健康发展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

建设与各部门应急管理职能相一致的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的作用

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军地应急后备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发挥驻区部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

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街道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居(村)委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

充分发挥各级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类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作为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

4.2 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报区人民政府同意纳入财政经费保障,实行专项审核、专款专用。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的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4.3 物资保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任务的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和补充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的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

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质,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不断建立健全卫生应急体系,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点和覆盖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4.5 交通运输保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负责应急交通工具的征用、调度。

区交通大队、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织修复毁坏的道路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

区交通大队落实事发区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保障事发区域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等运输畅通

4.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4.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级项应急指挥机构、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专业数据库、预案库、专家库等,并做到及时地维护和更新。

区应急办会同区大数据中心、区城市运行中心等部门组织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区应急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通信和信息质量。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相关职能部门、区大数据中心要加大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图像信息系统,并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平台实现互通互联。

区融媒体中心、区大数据中心、区城市运行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的保障工作。

4.8 避难(险)场所保障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和人防工程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

江岸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区园林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安全场所提供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定并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4.9 公共服务保障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水务和湖泊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电、气、水安全供应。

江岸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

4.10 法治保障

区司法局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五、预案管理

5.1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教育局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应急指示教育的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5.2 预案演练

各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区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等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应急办;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5.3 评估与修订

区各级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修订应急预案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更新优化。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5.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对有关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及时研究。

六、奖励与追究责任

6.1 表彰奖励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6.2 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负责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行,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日印发的《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岸政〔2019〕16号)同时废止。

八、附件

附件1. 江岸区应急预案体系表

2. 较大突发事件(三级)、一般突发事件(四级)

00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江岸区应急预案体系表.doc

附件2.较大突发事件(三级)、一般突发事件(四级) 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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