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56049/2024-14869 发文单位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岸政办〔2024〕18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有 效 性 有效

(岸政办〔2024〕18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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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2024-06-06 16:00 发布时间:2024-06-06 16:00 |  来源: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岸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江岸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江岸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江岸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各街道(百步亭社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岸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指挥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员会转换为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必要时由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园林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江岸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融媒体中心、区交通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江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江岸供电中心、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江岸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江岸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江岸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评估、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受灾形势,提出救助对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的救助措施;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转换为区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宣传教育,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队伍实施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负责港澳台人士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相关单位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依据职能分工,按建设程序组织社会民生类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和省、市预算投资安排用于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建设;保障灾情期间全区粮食供应。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工作;承担中央、省市下拨救灾款物的申请、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保险工作,发挥市场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积极作用。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依法组织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负责灾害救援期间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修复、重建等的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负责民防相关的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有序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与有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加强对受灾商贸企业纾困指导服务,参与协调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救灾期间市容环卫及区管桥梁、隧道、城镇燃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负责灾后区管桥梁、隧道、城镇燃气等设施维修养护;负责对应急处置后遗留生活垃圾的处置,组织对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被破坏燃气热力设备的抢修;负责修复中断的市政道路;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教育局: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指导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校舍征用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市场商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加强灾情期间商品质量检验,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流行。

区人力资源局:将防灾减灾救灾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表彰、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推进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及救助等相关领域技术的成果转化。负责组织协调灾情期间重要物资的生产对接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对受灾工业企业纾困指导服务工作。

区水务和湖泊局: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并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抗旱排涝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园林局:负责组织开展园林绿化植物和设施维护工作,清理因受灾受损的园林绿化植物和设施;督促区属城市公园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建设区级公园应急避难场所。

区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和文化单位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指导遭受自然灾害的文化旅游场所引导疏散滞留游客和工作人员。

区民政局: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做好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组织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江岸生态环境分局: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负责组织对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向本系统(行业领域)和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与提示,采取相应防范应对措施;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技术支撑。

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引导科技工作者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

区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会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协调联系相关单位保障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做好广播电视等损毁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大队:开展道路交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救灾运输通道畅通;协助组织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工作。

江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迅速掌握灾情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向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相关信息;整合辖区资源,动员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自救互救,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和救助工作;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负责领导、组织辖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整合社区(村)资源,及时掌握灾情并组织实施抢险措施;负责统计辖区灾情信息并按时上报;及时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及自救工作;负责对社区(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江岸供电中心: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做好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城区居民及生产安全有序用电,及时报告受灾影响和恢复情况。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江岸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备,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及时播发气象信息,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为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提供高效、快速、无偿的绿色通道。

各单位除上述职责外,还需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减灾救灾工作的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对本区重大灾害的灾情评估、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根据区减灾委员会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街道(百步亭社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百步亭社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必要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员会提出停工、停课、停业的建议。

(3)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物资。启动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员会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害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迅速上报灾情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等重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对人员死亡(含失踪)、房屋倒塌等灾情损失进行信息汇总,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接到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1.2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应急管理机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须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

区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进行综合分析、会商后核定灾情。

4.2.2 专家小组评估

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灾情评估,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损住房户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应急广播系统等发布信息。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灾害救助工作以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为主。灾害发生后,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响应等级根据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可由低到高依次启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启动高等级响应程序。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市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街道(百步亭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工作组赴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救灾需求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4)以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街道(百步亭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人员抢救、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7)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创新局协调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江岸供电中心保障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电力供应。

(8)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江岸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备,保证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

(9)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11)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区指挥部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指挥长和市减灾委员会报告。

5.2.3 响应措施

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由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员会报告。

5.3.3 响应措施

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由指挥长组织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街道(百步亭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在三级、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开展灾害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

(4)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落实受灾人员抢救工作,根据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突发自然灾害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6)区城管执法局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组织救助打捞,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会同区交通大队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提出接收救灾捐赠的单位和慈善组织名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会同区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指导、监督各救灾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和救灾款物发放,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9)区公安分局组织落实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治安管理措施,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协助组织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10)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预算内投资,加强市场价格调控,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保障粮食供应。

(11)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相关灾害及防疫的监测、预报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涉灾的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长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员会报告。

5.4.3 响应措施

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由指挥长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街道(百步亭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灾情采取包括二级、三级、四级响应措施的以下措施:

(1)指挥长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参加,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改革和发展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3)区水务和湖泊局指导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水利工程修复、协调水务行业供水和城乡应急水源工作。

(4)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

(5)江岸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进行监测,指导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 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1.1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态评估,核实情况,建立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局。

6.1.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6.2 恢复重建

6.2.1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2 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2.3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重建补助资金。

6.2.4 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恢复重建及扶持工作,区减灾委员会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7.1.3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年度救灾救助资金不足时,区人民政府通过预算调整调剂方式,切实保障本地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并负责进行统一调拨。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灾害发生时,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组织协调运力,区交通大队协助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2.4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能及时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应急管理局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7.2.5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区应急资源管理电子台账,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3 医疗保障

7.3.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局应迅速组织医疗救治队伍赴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受灾伤病群众得到及时治疗。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医疗保障工作,在集中安置点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必要的药品,为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服务。区红十字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做好募捐救助工作。

7.3.2 加强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区域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应组织专业卫生防疫队伍采取严密有效措施确保受灾街道(百步亭社区)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7.3.3 开展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工作,组织专业心理医疗队伍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江岸公司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和通信保障工作。

7.4.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7.5.2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7.6.2 建立健全区、街道(百步亭社区)、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建立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预案,对救灾必需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7.7.2 建立完善社会物资征用国家补偿机制。需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应当在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7.3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7.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街道(百步亭社区)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推进城乡基层综合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街道和社区建设。

7.8.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区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街道、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7.9 新闻导向和舆情应对

7.9.1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保障救灾救助正常工作秩序。区指挥部组织核定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害信息、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加强保密工作,强调工作纪律,禁止擅自发布未经核定的信息,防止扰乱救灾言行,保障救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7.9.2 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保障救灾工作良好舆情氛围。区委宣传部统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应对舆情事件,坚持新闻舆情的正面导向。

8 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暴雨、高低温、雪灾、大风、雷电等自然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园林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9.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江岸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并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江岸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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