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56049/2024-20866 发文单位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岸政办〔2024〕3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有 效 性 有效

(岸政办〔2024〕34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岸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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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2024-08-30 17:00 发布时间:2024-08-30 17:00 |  来源: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百步亭社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江岸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江岸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

专项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本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管道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能源通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武汉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公共设施损毁,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的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管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 特别重大管道突发事件(I级):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及以上重伤;造成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2. 重大管道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及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3. 较大管道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及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 一般管道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10人以下重伤;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不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管道突发事件,特别重大、重大管道突发事件报上级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指挥和后期应急处置。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政企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区行政区域内现有已经投入运营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2条,为武汉——信阳成品油管道和并联铺设航空煤油管道。武信成品油管道输送介质为柴油和汽油,航煤管道输送介质为航空煤油。2条管道走向基本重合,均是由武汉油库穿铁路,自东向西沿堤边路至三环,辖区内单条管道里程总长约3.14千米。

管道突发事件风险包括:1.通过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2.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第三方违规盲目施工等破坏损害管道导致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3.市政设施运行中各种杂散电流、高压阴极保护放电等现象导致管道受损从而产生泄漏、爆炸、引发火灾等事故;4.上述管道突发事件对供水、供电等运行产生影响导致的次生事故;5.根据管道保护要求,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管道突发事件风险。

三、组织体系

在江岸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区石油天然气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在区指挥部领导下,由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一)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管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综合分析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处置协调工作;及时将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江岸生态环境分局、江岸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江岸社保处、区消防救援局、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江岸供电中心、相关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和油气长输管道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执行区指挥部的决定,跟踪掌握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抢险、救援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应对、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新闻信息发布稿按照谁主管、谁起草、谁报审的原则进行。

2.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督促管道企业、区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管理工作;加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及时提供事件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督促、指导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3.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区应急管理局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 区财政局:负责事件救援与处置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5.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本单位实施的未移交市政道路及设施及时进行抢修恢复,督促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对受损市政道路和设施及时进行抢修恢复;组织调用水泥、沙、土等应急处置物资。

6.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指导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受损供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根据管道突发事件情况,及时指导和组织城镇燃气、供热企业对城镇燃气、供热管道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救援物资、装备及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7. 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根据管道突发事件的情况,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8. 区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及供应工作。

9.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做好送往医院受伤人员的救治与统计等相关工作。

10.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油气管道周边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或参与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事故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后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采取紧急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12. 区公安分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在油气长输管道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

13. 江岸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14. 江岸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周边的地质信息,组织技术部门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研判;提供所保管的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会的有关规划资料。

15. 江岸社保处: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引导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16.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火灾现场扑救的综合救援的指挥工作;组织灭火救援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牵头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17. 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江岸供电中心:负责保障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电力供应;为抢险施工单位现场电器、照明等设备提供电源支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防止引发次生事故。

18.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制订本辖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或者配合区直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19. 各管道企业:负责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组织企业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全力配合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等。

(四)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与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和区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情况;督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视情况可设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人员疏散安置组、善后工作组、新闻信息组等工作组。

1. 抢险救灾组:由区消防救援局牵头,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全力配合,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参加,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并实施抢险、灭火、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处置,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2.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全力配合,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 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管道突发事件的现场管制、警戒、维持现场秩序。

4. 人员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障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6. 新闻信息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新闻报道、信息整理及报送等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五)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聘请管道保护、安全监管、环保、消防、应急管理、气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处置建议。

四、预警

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预防和准备工作。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区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当管道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者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按照规定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

五、应急响应和信息报告

(一)应急响应

1. 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管道突发事件,启动I级响应。区指挥部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管道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管道突发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管道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区直有关部门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信息报告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发现或接到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除按照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向事发地区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企业或者主管部门。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次报告后,要及时续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六、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处置措施

1. 发生事故的管道企业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供电输电企业要根据事故情况切断有关电力供应、变压线路,防止引发供电输电的次生事故。

2. 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

3. 事发地消防部门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石油、天然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工作及其他救援工作。

4.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加强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5. 医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转运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伤害。

6. 事故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7.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记录、拍照等措施进行现场标志尽量妥善保护现场。

(三)应急终止

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四)信息发布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8〕5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把握新闻舆论导向。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设备检查、生产恢复等工作由事故发生企业按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伤亡人员和受影响群众的安抚、抚恤工作。

(二)调查评估

1. 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应急过程评价。

2. 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3. 属地街道办事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三)征用补偿

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或者区指挥部授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

八、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相关区属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各管道企业应当组建具备管道专业背景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开展应急管理、救援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

(二)物资装备保障

各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用于现场抢救等使用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加强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的日常管理。

根据管道突发事故特点,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合理配备防护器材;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障;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和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的车辆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保障。

(三)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区指挥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九、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和督促管道企业按照本预案开展演练。企业要定期开展本企业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宣教培训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管道企业要及时向公众、企业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管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管道突发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订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

对在管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  则

(一)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是指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

(二)本预案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三)本预案所涉及的行政区域为江岸区所管辖的行政区划。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岸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6日印发的《江岸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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